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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1-12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制,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化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试行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管理硕士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一、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综合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与知识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二、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本人的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掌握社会主义理论建设和实践的基本原理。

外国语:具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听、说能力,能够阅读和写作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文章。

硕士课程分为:核心课、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要求掌握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成绩合格标准:核心课75分,方向必修课、选修课60分。核心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报告,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掌握了坚实的公共管理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体现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与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论文正文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完成后,在答辩前,应聘请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外单位公共管理方面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论文评阅一般集中进行。评阅人名单及评阅结果对学位申请者保密。论文评阅结果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论文评阅不通过。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MPA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位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外单位专家,至多有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向MPA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学位申请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MPA管理中心组织专人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结合本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学期间未受到过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未超出学习年限;

四、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五、没有考试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资格审查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同意,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后,向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不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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