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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1-12

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合肥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审定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学位委员会由21-2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分管学科、学位与教务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主席,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当然委员。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校二级单位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所属学科中指导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学院(系、所)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产生。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名,经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七条凡出国1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成员的正常程序进行,由学位办负责办理。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

(二)审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三)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申诉中的各类问题;

(七)评定授权学科的增设与调整事项;

(八)增选和审定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九)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所属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二)研究与制订所属学科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查所属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逐个、全面地审查所属学科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并作出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审查所属学科学位授权点、学科方向的增列或调整事项;

(六)审核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

(七)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检查、处理所属学科专业学生在学期间涉及学位论文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九)研究、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学位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宣传学位管理有关的政策;

(二)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盲审与集中答辩;

(三)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人、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受理学位申请,协助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召开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向学位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七)负责整理、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有关学位材料的归档;

(八)组织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与结果反馈工作;

(九)组织研究生导师的增选、招生审核、培训;

(十)负责学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十一)处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均由主席主持开展。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三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具体时间另定。如遇特殊情况,主席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并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应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提议,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二条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对于学位授予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对于其他议题,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向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分委员会委员应向分委员会主席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四条学位办工作人员经学位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列席学位委员会会议;列席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须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对以下有争议的问题,学位委员会应在充分听取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并作出书面决议:

(一)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有异议者,可在60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或申诉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书面决议,并告知异议人、报学位办备案。异议人对分委员会的决议仍有争议的,可在收到分委员会决议后30日内向学位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委员会作出裁决。

(二)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授予学位后的9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全体委员均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审议学位授予时,应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涉及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导师增选、学位授予与撤销等议题,委员均应予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自新一届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上一届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文通知。为保证学位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合工大政发〔2005〕93号文件之附件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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