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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修订各学科研究生导师业务条件和学位授予成果条件的通知

发布者:学位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有效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和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合工大政发〔2019〕76号)等文件精神,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会”)基于本学科发展需要,修订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审核的业务条件、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就此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1.《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9号)(见附件1):所属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标准”;

2.《合肥工业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0号)(见附件2):所属硕士专业类别“专业学位标准”;

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21〕38号)(见附件3):所属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标准”;

4.《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合工大政发〔2019〕76号)(见附件4):所属一级学科“博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和“学术型硕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各“专业型硕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

各一级学科学位标准及其导师业务条件,由所在学位分会负责;各专业学位标准及其导师业务条件,由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相关学科和专业类别见附件5。

二、总体要求

1.引导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建设、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2.分层分类制修订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标准中,应明确授予博士学位的高质量成果要求,应体现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关联代表作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硕士学位标准,学位分会可自主确定是否设置申请学位的成果条件,学术硕士一般应发表学位论文关联的高质量研究论文,鼓励专业硕士为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服务贡献。

3.分类制修订导师资格审核和招生审核的基本业务条件。导师招生的业务条件应高于资格审核的条件,且制定的业务条件一般应高于“合工大政发〔2019〕76号”文件要求。

4.应广泛听取本学科(专业)领域教授、导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相关学院等的意见,经学位分会审议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三、内容组成

1.学位标准制订。请参照现行学位标准版式内容(上述对应修订范围处下载)进行制订。

2.学位标准修订。请参照附件6的成果说明,主要修订现行学位标准内容(上述对应修订范围处下载)中的“成果要求”部分。

3.导师业务条件内容修订。内容格式参照附件7。

(1)学术型导师的业务条件,主要包括:在研的科研项目与经费,近3年取得的学术成果。

(2)专业学位型导师的业务条件,除明确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要求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专业实践要求。

四、其它说明

1.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次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于6月7日前,将修改后的学位标准(纸质和电子材料各1份),报送质量办。如果继续沿用去年的学位标准和导师业务条件,请仔细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和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并同时把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质量管理办公室。

2.对于多个学院联合制订的学位标准和业务条件,负责的学院务必本着对学校负责的精神,认真听取配合学院的意见,形成公认的结果。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导师业务条件时,请学位分会主席做好准备,汇报本学科(专业)的制修订情况。

联系人:史维芳 联系电话:62901623

邮箱地址:xwb@hfut.edu.cn 办公地点:2号办公楼321室

附件1-7.rar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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