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及博士生导师,
针对国教督办函[2020]26号“有效遏制问题论文的出现,兜住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底线”的要求,为了严格我校学位管理制度,切实提升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制定并执行以下的博士学位补充办法:
1) 对于5个专家的盲审意见,出现≥2个盲审分数低于75分的学位论文,由相关学位分委会负责督促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报相关学位分委会审核。对于盲审专家意见含“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等的论文,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后,可以重新申请再次盲审;若审核不通过,则由学位分委会督促再次修改,直至修改至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再重新申请进入再次盲审。对于盲审专家意见无“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等的论文,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后,可以进入答辩环节;若审核不通过,则由学位分委会督促再次修改,直至修改至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2) 对于5个专家的盲审意见,出现1个盲审分数低于75分且相关专家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督促学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修改完成后,报相关学位分委会审核。若审核通过后,可以重新申请再次盲审;若审核不通过,则由学位分委会督促再次修改,直至修改至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再重新申请进入再次盲审。
3) 对于5个专家的盲审意见,出现1个盲审分数低于75分的学位论文且相关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导师负责督促学生修改。修改完成后,经相关学位分委会组织审核。若审核通过,可以进入答辩环节;若审核不通过,则由学位分委会督促再次修改,直至修改到审核通过,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4) 原则上,再次盲审是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心,将修改、审核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给相关原盲审专家。若再次出现75分以下,由学院学位分委会根据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和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研究生院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