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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建筑学专业学位工作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建筑学本科专业、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授予建筑学学士、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须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服务;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建筑学学士

第四条 建筑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一、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二、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三、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四、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位申请:

学士学位申请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应在其本科毕业3个月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未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外国语水平要求:

(一)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或通过学校英语四级考试;

(二)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学位申请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语种的课程考试。

三、课程或毕业实践环节要求:

(一)、修满规定学分,在修业期满时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学分未达到28学分。

四、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的审查结果汇报,并作出是否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决议。对未获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三章 建筑学硕士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一、掌握建筑设计的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二、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三、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四、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第九条课程设置:

一、政治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一门外国语。要求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十条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建筑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成绩合格标准:学位课75分,非学位课60分。

课程考试按上述合格标准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学位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深度,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三)、评阅意见中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不通过。

(四)、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多只能聘请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90日内修改完成后进行二次答辩。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全部合格;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七、未超出学习年限;

八、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被全国或国际性行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发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本门学科相关,且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九、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作出建议性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八条 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硕士)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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