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硕士学位工作办法
(合工大政发﹝2005﹞93号文件之附件4)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制,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化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试行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管理硕士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一、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综合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与知识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
二、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本人的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掌握社会主义理论建设和实践的基本原理。
外国语:具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听、说能力,能够阅读和写作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文章。
硕士课程分为:核心课、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要求掌握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成绩合格标准:核心课75分,方向必修课、选修课60分。核心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报告,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掌握了坚实的公共管理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体现运用这些知识来分析与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论文正文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完成后,在答辩前,应聘请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外单位公共管理方面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论文评阅一般集中进行。评阅人名单及评阅结果对学位申请者保密。论文评阅结果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论文评阅不通过。
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MPA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位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外单位专家,至多有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向MPA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学位申请材料。
第九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MPA管理中心组织专人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结合本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学期间未受到过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未超出学习年限;
四、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五、没有考试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资格审查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同意,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后,向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不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二条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三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合工大政发﹝2005﹞93号文件之附件5)
第一条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工商企业或管理部门的高层次实务型管理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工商管理硕士培养方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管理硕士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艰苦创业;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与文化素养,遵纪守法;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工作精力。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一、掌握宽广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理论基础,了解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二、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本人的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
外国语:具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听、说能力,能够阅读和写作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文章。
硕士课程分为:核心课程、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要求掌握工商管理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成绩合格标准:核心课75分,方向必修课、选修课60分。核心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体现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特点,其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报告或有学术水平的调查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或编写高质量的案例等。撰写学位论文的总工作量不得少于6个月。论文应反映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水平。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完成后,在答辩前,应聘请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论文评阅一般集中进行。评阅人名单及评阅结果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论文评阅结果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论文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论文评阅不通过。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MBA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学位办公室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位实际工作部门的外单位专家,至多有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向MBA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学位申请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MBA管理中心组织专人按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学期间未受到过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未超出学制年限;
四、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五、没有考试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资格审查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同意,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后,向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不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二条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三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合工大政发﹝2005﹞93号文件之附件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建筑学本科专业、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授予建筑学学士、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须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服务;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建筑学学士
第四条建筑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一、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二、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三、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四、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申请:
学士学位申请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应在其本科毕业3个月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未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外国语水平要求:
(一)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或通过学校英语四级考试;
(二)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学位申请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语种的课程考试。
三、课程或毕业实践环节要求:
(一)、修满规定学分,在修业期满时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学分未达到28学分。
四、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的审查结果汇报,并作出是否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的决议。对未获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三章建筑学硕士
第八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一、掌握建筑设计的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二、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三、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四、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第九条 课程设置:
一、政治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一门外国语。要求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十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建筑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成绩合格标准:学位课75分,非学位课60分。
课程考试按上述合格标准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学位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深度,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三)、评阅意见中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不通过。
(四)、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多只能聘请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90日内修改完成后进行二次答辩。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全部合格;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七、未超出学习年限;
八、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被全国或国际性行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发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本门学科相关,且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九、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作出建议性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八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建筑学专业学位(学士、硕士)证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